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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15

-

08

养殖场选址及养殖档案管理有新规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290号政府令,对《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中的第十一条关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场选址的要求,和第二十九条关于畜禽养殖档案的要求进行修改。

对于第十一条,将原《办法》中“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修改为“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将“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修改为“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对于第二十九条,将原《办法》中,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统一修改为不得少于2年,改变了原来根据动物畜种规定保存时间的要求。

关键词:獭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