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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16

-

08

11月1日起硫酸粘菌素禁用


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开展了硫酸粘菌素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我部决定停止硫酸粘菌素用于动物促生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布修订后的硫酸粘菌素预混剂和硫酸粘菌素预混剂(发酵)的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我部发布的同品种质量标准同时废止(农业部公告第1594号同品种质量标准除外)。

二、2016年11月1日前,已申报的硫酸粘菌素预混剂和硫酸粘菌素预混剂(发酵)标准文号且兽药检验机构已完成样品检验的,兽药检验报告标注的执行标准可为原兽药质量标准。

三、按原兽药质量质量标准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公告发布的标签和说明书样稿自行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2016年11月1日起生产的产品,应使用新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四、2016年10月31日(含)前生产的产品,可在2017年4月30号前继续流通使用。

五、删除农业部公告168号文件附录1产品目录中的“硫酸粘菌素预混剂”。

六、已取得硫酸粘菌素预混剂和硫酸粘菌素预混剂(发酵)批准文号的兽药生产企业,应于2016年11月1日前将批准文号批件送至我部兽医局,统一将“兽药添字”更换为“兽药字”,其他批准信息不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6年7月26日

关键词:獭兔